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努力打造一支“质量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高层次人才(含紧缺急需人才,下同)队伍,进一步增强学校的办学实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或能工巧匠。
(四)博士。
二、引进人才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身体健康。
(二)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或能工巧匠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符合我校专业(学科或课程)建设需要。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一)购房补贴
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
1.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可发给购房补贴20—30万元。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或能工巧匠,学校可发给购房补贴15—25万元。
3.博士,学校可发给购房补贴5—15万元。
若一次性付款购买住房,学校可将购房补贴一次性支付,但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房屋产权证由学校保管,服务期满后房屋产权证转归个人;若按揭购房,则购房补贴在服务期内分年度支付。若不购买住房,购房补贴按上述标准在服务期内分年度核发。
(二)工资福利
执行我市的相关规定,同时享受专项津贴。具体标准为:
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000元/月·人。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800元/月·人。
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或能工巧匠:600元/月·人。
博士:400元/月·人。
(三)引进人才的职称聘任
原则上按引进人才所具备的任职资格聘用,对于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博士研究生经考核可以:
1.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高聘至正高级岗位,有突出成绩的能工巧匠可高聘为高级技师,博士可高聘为副教授。
2.低职高聘的聘期原则上为3年,在高聘期内未能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高聘期结束后按实际任职资格聘用。
3.学校要求并支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团队建设,努力为高层次人才发挥作用搭建合适的平台,相应的政策另行研究决定。
引进的人才低职高聘时,学校按高聘的职称(职务)予以补齐工资,但专项津贴仍按原资格条件认定核发。
(四)学术休假制度。
1.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每三年给予一个学期的学术假。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校每三年给予两个月的学术假。
3.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或能工巧匠和博士,学校每三年给予一个月的学术假。
在规定的学术假期内,除课时津贴(含行政人员岗贴)外一切待遇不变。
以上符合休假人员是否休假,由本人决定。假期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
(五)工作条件。
1.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人安排1间工作室,并配备工作需要的设备。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或能工巧匠,2人安排1间工作室,并配备工作需要的设备。
3.博士,3人安排1间工作室,并配备工作需要的设备。
以上各类人员,如兼任行政职务,已安排办公室的,不再另行安排工作室。
(六)配偶及子女
配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校协助其调入我市;配偶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学校协助其在我市就业;有未成年子女的,学校协助安排入学。
(七)其他
博士若属于其他单位的委培生,原单位要求赔偿培养费者,学校可代其支付50%,在我校的服务期须相应地再延长2年。
四、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
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满,去留尊重本人意愿;服务期未满而提出离职者,必须获得学校批准,同时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交纳违约赔偿金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学校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引进的人才从我校离职后,安置在我校的配偶经学校研究原则上予以解聘。
五、校内人才的工作职责
(一)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讲教师主讲2门以上(含2门)课程,每年举办1次以上全校性学术讲座。
2.年授课学时≥200学时,“双肩挑”人员按学校规定执行,师生评价教学效果良好以上(含良好)。
3.3年内应主持过省教育厅及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获省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前3名)1项;或作为主持获省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获专业实践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2项以上;或主持4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能够出色地完成学校安排的指导青年教师的任务,使其学术水平、学历、职称等有明显进步。
5.3年内应在3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7万字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讲教师主讲2门以上(含2门)课程,3年内举办2次以上全校性学术讲座。
2.年授课学时≥240学时,“双肩挑”教师按学校规定执行,师生评价教学效果良好以上(含良好)。
3.3年内应主持或参与省教育厅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前5名)1项;或获省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前3名)1项,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获专业实践二类及以上业绩1项以上;或参与4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能够出色完成学校安排的指导青年教师任务,使其学术水平、学历、职称等有明显进步。
5.3年内应在3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5万字以上。
(三)高级技师或有突出贡献的能工巧匠
1.作为主讲教师主讲2门以上(含2门)课程,每年举办1次以上全校性观摩课。
2.年授课学时≥240学时,“双肩挑”教师按学校规定执行,师生评价教学效果良好以上(含良好)。
3.能够出色完成学校安排的指导青年教师任务,使其实践教学水平有明显进步。
4.每年其所指导的学生“双证书”通过率为95%及以上。
5.3年内应承担省厅级及以上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主要成员(前3名)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1项以上。
(四)博士
1.作为主讲教师主讲2门以上(含2门)课程,3年内举办1次全校性学术讲座。
2.年授课学时≥240学时,“双肩挑”教师按学校规定执行,师生评价教学效果良好以上(含良好)。
3.3年内应主持校级重点专业、精品课程、教改项目、重点实验实训基地等建设项目1项以上;或获省级教学成果或科研成果奖(前5名)1项;或承担4类以上科研课题(前5名)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三年内在3类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与技术专著4万字以上。
六、人才的考核认定
(一)校内人才在完成条款五规定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经考核认定和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享受条款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待遇的(二)、(三)、(四)、(五)、(六)款。考核认定工作每年一次,周期为三年,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和相关待遇的起算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
(二)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实施合同管理,在本文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具体约定引进人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服务年限、工作条件、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含科研启动经费)及其支付形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七、保障措施
(一)学校成立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组织人事处合署办公。
(二)学校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招聘活动费等,专款专用。
八、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不具有合同性质,具体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待遇等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二)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制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马师〔2010〕22号)相应废止。
(三)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