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资
女职工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请的产假、节育假,在政策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二)绩效津贴
1.课时津贴按实际授课量和相应标准计算。
2.产假期间当月绩效津贴按日减发。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在1至10天内的按实际请假工作日天数每日减发当月绩效津贴1%;在11至20天内的按实际请假工作日天数每日减发当月绩效津贴3%。
3.误餐费、交通费按日减发。
第十二条学术假、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
教职工经批准休学术假的除绩效津贴外一切待遇不变。教职工经批准在非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的其工资待遇按事假标准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公出差需按《关于印发《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马师〔2014〕75号)》相关规定履行出差事前报批手续。遇有紧急公务无法事前报批的需通过适当方式征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部门、处室和系部主要负责人或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需征得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除经批准的学术假以外,其他请假类型在发放目标考核奖等一次性其他校内津贴时以实际休假期间工作日数按日减发(按自然年度统计,日减发标准按全年251个工作日计算)。
第十五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与个人学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挂钩。
第十六条上述规定与过去学校有关请假考勤及待遇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5年7月12日经一届十八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为加强和改进对教职工的学年度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引导广大教职工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工作目标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工作绩效,创设积极向上的人才培养工作环境,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在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全面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2.分类考核,汇总整合。由各牵头单位分别组织实施人事考核、教学考核、学生工作考核和干部民主评议等,各单位根据各项考核结果按规定的比例汇总整合形成最终的学年度考核成绩。
3.统分结合,重心下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的原则精神,系部自行组织开展考核工作;部门、处室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考核,最终的考核结果报学校进行统筹审批和上报。
二、考核对象
全校所有在岗教职工(含派遣制工作人员不含外聘人员)。
三、组织领导
学校统一领导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校纪委对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人事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安排及汇总上报工作。
各系部和行政教辅各党支部须成立本单位教职工学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教职工代表。其中行政教辅各党支部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包括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细则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的审定上报、考核争议的调查处理等。
四、考核构成
1.人事考核
满分100分。各单位可自行制定并实施人事考核细则,确定考核科目构成及权重(专任教师兼职承担部分行政工作的,必须增加行政工作考核科目);设计和使用相关的测评用表,加强对重点工作的考核。人事考核细则在实施前须经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评价前,教职工须对本人学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填写《教职工学年度考核登记表》。各单位制定的人事考核细则须尊重各类考核主体的评价权,尤其要重视服务对象的评价权。
2.教学科研工作考核
满分100分,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结果供各单位调用。
3.学生工作考核
满分100分,由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结果供各单位调用。
4.民主评议干部
满分100分,由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在折算民主评议干部的成绩时,校级层面的评议(教代会)与二级单位层面的评议权重比例为7:3;校级层面评议中,校领导和其他教代会代表评议的权重比例为7:3。
五、成绩整合
1.纯行政教辅人员(既不从事教学,又不从事学生工作的一般行政教辅人员)
人事考核的成绩就是其学年度考核成绩。
2.专任教师
学年度考核成绩由人事考核成绩和教学科研考核成绩按3:7的比例折算。
3.行政兼课(双肩挑)人员
学年度考核成绩由人事考核成绩和教学科研考核成绩按7:3的比例折算。
4.学生工作人员(不含分管学生工作的干部)
(1)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的学年度考核成绩由人事考核成绩和学生工作考核成绩按3:7的比例折算。
(2)专任教师兼职学生工作人员的学年度考核成绩由第2款成绩和学生工作考核成绩按7:3的比例折算。
(3)纯行政教辅兼职学生工作人员的学年度考核成绩由第1款成绩和学生工作考核成绩按7:3的比例折算。
(4)“双肩挑”兼职学生工作人员的学年度考核成绩由第3款成绩和学生工作考核成绩按7:3的比例折算。
5.中层干部(担任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科级以上干部及自主聘用干部)
中层干部的最终成绩由组织人事处将民主评议干部成绩与学年度考核成绩按5:5的比例折算得出。
其中:专职干部(既不从事教学,又不从事一般学生工作的干部)的学年度考核成绩按第1款确定; “双肩挑”干部的学年度考核成绩按第3款确定;不从事教学但从事一般学生工作干部的学年度考核成绩按第4(3)款确定; “双肩挑”兼职一般学生工作干部的学年度考核成绩按第4(4)款确定;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的干部其学年度考核成绩取两个单位考核分数的平均值。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参照上述条款规定的比例折算其他非中层干部(含教研室主任(专业主任)、党支部书记等)的民主评议成绩。
6.其他类别人员的学年度考核成绩折算整合办法由学校另行研究确定。
六、考核结果的确定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优秀指标(包括校级优秀和市级优秀)由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考核情况分配到各单位(优秀指标总数一般按各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确定,市级优秀指标数一般按各单位在编在岗教职工总数的15%确定)。各单位根据学年度考核成绩并结合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的现实表现,向学校推荐本单位考核优秀人选。
市级优秀的人选须在校级优秀的人选中推荐产生。中层干部的优秀指标单列,不占用其所在单位的指标,其中处级干部的考核优秀等次由学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另行安排。
有下列情形的教职工,其学年度考核不得推荐为优秀:
1.综合成绩低于85分;
2.交办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经职能部门认定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
3.在安全稳定、党风廉政、计划生育等方面被“一票否决”;
4.无故缺席校级会议、全校性集体活动2次及以上;
5.专任教师出现一次较大教学事故及行政教辅人员被教职工或学生投诉经查实一次;
6.有旷工情形。
有下列情形的教职工,报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其学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不合格:
1.综合成绩低于60分;
2.交办重要工作经催办仍不能按时完成,经职能部门认定严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或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
3.严重违反师德的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
4.无故缺席校级会议、全校性集体活动4次及以上;
5.专任教师出现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及行政教辅人员被教职工或学生投诉经查实达二次及以上;
6.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
拟认定不得推荐为优秀或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人员相关建议,由各职能处室、系部书面提出,组织人事处汇总,报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具体等次。
七、考核结果的反馈
考核成绩以及考核过程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由学校或通过相关单位采取适当的形式反馈给相关教职工。确定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或各单位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教育的教职工,由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与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八、我市关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新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参加学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2.其他新进工作人员,本学年度在学校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学年度考核;非首次就业,本学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学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学年度考核。
3.本学年度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教职工,不参加学年度考核。
4.教职工由学校派出学习、培训的,由派出学校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教职工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非学校派出,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一学期的,不参加本学年度考核。
5.教职工在本系统学校之间借用的,由借出学校组织考核并确定等次(借用学校提供表现情况)。本学年度从外地或外校调入的教职工,由调入学校对其进行考核,并结合原单位提供的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6.教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所在学校可以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7.教职工无故不参加学年度考核,或者学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增加薪级工资、本学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8.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期间,学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处分解除后,其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参加学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九、其他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原《关于教职工学年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第四次讨论稿修订)》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