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2日经一届十八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管理,维护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部门
第一条组织人事处是学校请假考勤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检查督促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教职工考勤由各系部、部门、处室负责。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一名同志兼职担任考勤员。考勤员负责将本单位教职工因公外出、因私因病请假等考勤情况按月统计汇总,于每月底前向组织人事处报送本月考勤情况(遇节假日可提前)。
第三章严格考勤制度
第三条所有教职工需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进行工作。行政教辅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实行坐班制度。专任教师要按时完成教学、科研以及学校、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教科研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考勤。所有教职工在工作日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四章严格请销假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和产假等类型。
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马鞍山师专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并报组织人事处及相关部门、处室、系部登记备案后,方可休假,休假期满需填写《销假单》(附件2)并按程序分别至所在系部、部门、处室及组织人事处销假。教职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超过批准时间未销假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教职工假借病事假从事其他工作,一经发现,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待遇,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假在1至3个工作日的由所在系部、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请假在4至5工作日的由所在系部、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在6至12个工作日的由各系部、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分管领导及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各系部、处室负责人请假由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中党委系统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由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行政系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校行政主要领导审批;接受党委和行政双重领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需校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双重审批。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产假、探亲假在报批前须经校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病假
教职工因病请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病历和休假证明,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对确因突发紧急病症等特殊情况,应尽快通过适当方式征得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事后及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遇有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应尽快通过适当方式征得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事后及时提交相关材料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产假
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单胎顺产产假为98天(含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假期;晚育的初产妇延长30天假期;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政策内二多孩产假98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仅限于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男子),夫妻异地生活的,男方享受20天护理假。
根据医院有效证明,女职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给予产假25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女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的,产假与寒暑假实际重叠部分按天数顺延。
本条所规定的的天数均按日历天计算。
第八条学术假、探亲假
教职工申请学术假的根据《关于印发《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引进和稳定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师〔2013〕55号)》相关规定执行。教职工探亲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五章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第九条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基本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二)绩效津贴
1.课时津贴按实际授课量和相应标准计算。
2.病假天数按自然年度分档累进计算。病假天数1至7个工作日的,每天减发当月绩效津贴1%; 8至14个工作日的,每天减发当月绩效津贴2%; 15至22个工作日的,每天减发当月绩效津贴3%;自达到23个工作日起,每天减发当月绩效津贴4.5%。病假起止日跨月的,按适用分档比例在相应月份分别减发。
3.误餐费、交通费按日减发。
4.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条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
1.全年累计事假在66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67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
(二)绩效津贴
1.课时津贴按实际授课量和相应标准计算。
2.事假天数按自然年度分档累进计算,事假天数在1至3个工作日的,每日减发当月绩效津贴1%; 4至7个工作日的,每日减发当月绩效津贴2%; 8至11个工作日的,每日减发当月绩效津贴3%;自达到12个工作日起,每日减发当月绩效津贴4.5%。事假起止日跨月的,按适用分档比例在相应月份减发。
3.误餐费、交通费按日减发。
第十一条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基本工资
女职工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请的产假、节育假,在政策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二)绩效津贴
1.课时津贴按实际授课量和相应标准计算。
2.产假期间当月绩效津贴按日减发。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护理假在1至10天内的按实际请假工作日天数每日减发当月绩效津贴1%;在11至20天内的按实际请假工作日天数每日减发当月绩效津贴3%。
3.误餐费、交通费按日减发。
第十二条学术假、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
教职工经批准休学术假的除绩效津贴外一切待遇不变。教职工经批准在非寒暑假期间休探亲假的其工资待遇按事假标准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三条教职工因公出差需按《关于印发《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马师〔2014〕75号)》相关规定履行出差事前报批手续。遇有紧急公务无法事前报批的需通过适当方式征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部门、处室和系部主要负责人或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需征得学校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除经批准的学术假以外,其他请假类型在发放目标考核奖等一次性其他校内津贴时以实际休假期间工作日数按日减发(按自然年度统计,日减发标准按全年251个工作日计算)。
第十五条教职工的考勤情况,与个人学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挂钩。
第十六条上述规定与过去学校有关请假考勤及待遇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今后上级如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