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改善和加强对机关处室、系部的工作考核,充分地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更好地实现学校的整体战略目标,努力创设积极向上的人才培养工作环境,促进校园的和谐稳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1.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2.过程考核与目标考核相结合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便于操作
二、考核组构成
学校成立机关处室、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两个考核组,构成如下:
1.机关处室考核组成员为:学校领导、系部领导、部分教师代表。
2.系部考核组成员为:学校领导、机关处室领导、部分教师代表。
三、考核时间
考核按自然年度进行,每年12月下旬启动,至次年1月初完成。
四、考核内容及分值
1.对机关处室的考核
主要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团结协作与全局意识等方面的情况,总分值为100分。
考核操作办法: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指标对本单位年度工作进行书面总结,考核组通过审阅工作总结材料,并结合自己了解掌握被考核单位本年度情况进行评分。校领导、非校领导的评分各占考核得分0.6、0.4的权重。
2.对系部的考核
(1)定性考核
主要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团结协作与全局意识等方面的情况,总分值为100分。
考核操作办法: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考核指标对本单位年度工作进行书面总结,考核组通过审阅工作总结材料,并结合自己了解掌握被考核单位本年度情况进行评分。校领导、非校领导的评分各占定性考核得分0.6、0.4的权重。
(2)定量考核。主要考核系部办学质量水平主要指标
考核操作办法: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定量考核指标体系逐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核组根据考核评价界定标准进行评分。校领导、非校领导的评分各占定量考核得分0.6、0.4的权重。
五、考核结果的确定
对评分汇总并按校领导、非校领导评分权重求加权平均分,根据加权平均分确定最终考核得分并据此得出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学校对优秀等次单位数实行总量控制,其中机关处室优秀等次不超过4个,系部考核优秀等次不超过2个。
加权平均分没有达到60分的单位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其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
1.交办重要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受到一次催办或者科研项目按时结项率低于60%。
2.校级会议、全校性集体性活动到会率低于60%(由会议、活动组织部门提供)。
3.工作人员有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4.所辖学生有打架斗殴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安全事故。
5.因工作失误导致较大级教学事故,或有工作失职、失误,人为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并产生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未超过五千元)。
5.在日常工作和年终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其年度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1.交办重要工作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受到两次及以上催办,或受到一次《党委督办令》、《校长督办令》督办。
2.有工作失职、失误,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3.工作失职、失误,人为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并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
4.有违法、违纪行为(包括在日常工作和年终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而又不认真、不及时查处或不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查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实行一票否决。
6.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不合格被一票否决。
7.所属教职工被教师或学生投诉,经查属实达2次以上(不含)。
六、考核结果的反馈
考核结论及考核过程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以适当形式反馈给各机关处室、系部的主要负责人。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学校主要领导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七、其他
1.考核优秀的系部,主要领导按200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他班子成员按人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考核优秀的机关处室,按领导班子人均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本办法涉及的考核业绩均按自然年度统计,超出时间范围的业绩原则上不作为考核评价的依据。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部门处室工作学年综合考核方案(试行)》(马师党〔2009〕65号)和《系(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马师党〔2009〕57号)相应废止。
4.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年1月14日